公司新闻

刑法案例分析一-刑法的根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3-12-18 16:12:40

  刑法的两个关键词:犯罪和刑罚。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给犯罪分子定什么罪、判什么刑。定罪量刑需要框架和准则,这个框架和准则就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一共三个: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题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知识点等展开,对于解决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界限以及刑法适合使用的范围中的疑难问题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13年,中国公民董某伙同M国公民蔡某等人,由董某寻找模特,再由董某利用互联网发布人体模特私拍摄影信息,并招募参与私拍活动的摄影者,租借公寓或预订宾馆客房作为拍摄场地,安排模特分场次供摄影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摄影者的需要,、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姿势,至2017年底案发时,董某和蔡某获利400余万元。

  2014年,董某和蔡某发现“”市场很有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于是竭力怂恿部分模特为他人提供“服务”。两人将模特介绍给专门的公司。由客户提供、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宫怀孕生子。同时,两人积极地将其手头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公司,从2014年至 2017年底,两人共介绍25位模特从事服务,向公司出售客户信息300余条,共获利30余万元。其中,出售信息费达5万余元【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提供200条,获利4万元】。

  2015年,蔡某还在M国诱骗两男两女,将其中两名男子卖至T国的渔船做奴隶,得款6万余元,将两女卖给中国境内的人贩子刘某(在逃),得款12万元。

  1.本案中,模特的行为是否属于淫秽表演?认定董某和蔡某构成组织淫秽演罪是扩张解释,还是类推适用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

  2.董某和蔡某介绍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能否解释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出售行为”?为什么?

  3.董某和蔡某出售客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何罪?如果构成犯罪,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其行为跨越新旧刑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影不影响犯罪认定。为什么?

  5.蔡某拐卖两女卖给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果构成,我国是否有管辖权?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是不是满足“将妇女卖往境外”的加重犯罪构成?为什么?

  1.本案中,董某和蔡某安排一个模特和一个摄影者组成“一对一”私拍活动,俗称“裸拍”,安排模特分场次供摄影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摄影者的需要,、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淫秽姿势,属于裸体表演。尽管这种淫秽表演的受众只有一人,但该受众是董某从网上公开招募而来,具有不特定性,且多人多次,表演活动会危害社会的性风尚。观者的拍摄行为不影响淫秽表演行为的认定,更不是阻却行为违法的事由......由此可见,参与人具有不特定性,其表演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表演。

  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脱衣舞是淫秽表演,那么一对一的脱衣服务自然也是淫秽表演。“表演”的日常用语含义通常对应着“有多人观看”,但是将本案“一对一”的淫秽表演解释为“表演”,并没有超出“表演”的本来含义,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扩张解释。本题来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770号“董志尧组织淫秽表演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模特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服务是否构成犯罪,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本案中董某和蔡某竭力怂恿部分模特为他人提供“服务”,并为模特介绍专门的公司。这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能否将组织“”解释为刑法中的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显然,“”只是一种“出租”人体器官——子宫的行为,而“出租”与“出售”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将“出租”解释为“出售”,超出了“出售”的本来含义,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适用。所以,两人组织其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

  3.董某和蔡某出售客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是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而司法解释即使对被告人效力及于刑法规定生效之时,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即使刑法原来没有司法解释,而审判时有新司法解释施行,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不需考虑新解释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当然,原来有司法解释,旧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应当适用旧司法解释,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4.虽然蔡某拐卖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但是将两名男子卖至T国的渔船做奴隶的行为是一种强迫劳动的行为。《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处罚。

  贩奴罪是一种国际犯罪,虽然蔡某不属于中国人,强迫劳动的被害人也非中国人,发案地点也非中国。但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因此,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蔡某的强迫他人劳动行为有管辖权。

  5.蔡某明知刘某属于人贩子,仍然将妇女卖于刘某,这种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即便蔡某不知刘某属于人贩子,将妇女卖人也构成拐卖妇女罪。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蔡某贩卖妇女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中国,自然可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本案复杂点在于: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了拐卖妇女罪的8种加重犯罪构成,其一是“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一般认为,卖往境外是将中国妇女卖到境外,是“出口”而非“进口”,但本题考查按照文理解释是否属于加重犯罪构成。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它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是一种将妇女卖往境外的行为,所以属于加重犯罪构成。在本质上,本条款的用意是因为将女性卖往境外会使女性言语不通,孤立无援,让被害人遭受更大的痛苦。无论是将中国妇女卖往境外,还是将境外妇女卖进中国,都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同时,本题仅是测试文理解释,即根据文字的朴素含义能否将“进口”行为解释为“卖往境外”。本条款并未规定“将妇女卖往中国境外”,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无论是将妇女卖往中国境外(“出口”),还是将外国妇女卖到中国境内(“进口”),都可以解释为“将妇女卖往境外”。

Copyright © 1998-2018 江南体育网 京ICP备11012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