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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的区别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3-12-28 22:05:10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售后回租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典型的融资租赁(直租)交易、售后回租(回租)交易,均有2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且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同时均是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直租模式下,承租人与出卖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但在回租模式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从租赁物的来源来看,直租模式下,租赁物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愿从出卖人处购入,而在回租模式下,租赁物是承租人的自有物。

  第一,存在2个合同,2方当事人,且2个法律关系主体相互重合,前者为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后者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双方均同为2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均以债务人的实物资产作为债权保障。前者出租人以租赁物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后者借款人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第一,合同性质不同。售后回租体现的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关系,抵押贷款体现的是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关系。

  第二,物权保障不同。在售后回租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的物权保障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物权保障是对抵押物的担保物权;

  第三,与标的物的关系不同。从物件使用关系来看,借贷只涉及一定数额金钱的转移交付,而不涉及物的使用,借款人虽能用借入资金购买设备,并享有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所有权为根据,而与出借人无关;但售后回租不能无视租赁物使用关系存在,且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重要权利;

  第四,占有的性质不同。售后回租是通过卖出租回的方式对物的占有,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是基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及出租人对其物权权能的让渡;而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的借贷对物的占有是借款人基于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借款人以该物设置的抵押,是借款人为债权目的以不转移占有形式的物权担保。

  第五,租金构成与利息计算也不同。借贷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的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借款利息合同利率保护范围,本金通常也应在合同期满时一次还清;而售后回租的租金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税费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和可得利润,多为分期支付,且一般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没办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真实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能够使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能够使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办法来进行摊销。

  第三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该依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办法来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说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市价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可以做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资产支出已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该依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该依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真实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维度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的基本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规格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规格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根据结果得出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根据结果得出资产能够正常运作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别的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朱庆良律师办案心得: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擅长经济纠纷,全面掌握融资租赁领域的法律知识,为多家公司可以提供法律服务,有着非常丰富的经济、金融、会计等跨学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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