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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边律师以案说法:融资租借合同纠纷售后回租是否归于融资租借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4-04-02 06:56:53

  上诉人赵某鹏,被上诉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嘉合公司)。恒通嘉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与赵某鹏之间有融资租借法律联系,诉请判令赵某鹏付出悉数剩下租金235577.42元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赵某鹏与恒通嘉合公司签定《轿车融资租借合同》一份,约好:赵某鹏将其合法具有一切权的浙 B ×××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出售给恒通嘉合公司后,恒通嘉合公司再回租给赵某鹏;恒通嘉合公司在付出赵某鹏租借车辆购车款后,即获得租借车辆的一切权;合同融资租借归于售后回租形式,车辆在回租前后恒通嘉合公司均不占有、运用租借车辆,故两边不发生车辆的实际交给,恒通嘉合公司按合同约好付出租借车辆购车款之时,即恒通嘉合公司向赵某鹏交给租借车辆之时;租借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自出租人按合同约好交给租借车辆之日起核算,每期还款租金为9060.67元,第一期租金付出日为恒通嘉合公司付出购车款日的次月同日、尔后每期租金付出日同第一期租金付出日;

  赵某鹏赞同将恒通嘉合公司付出的购车款中的56000元直接转为融资租借的首付款,剩下购车款224000元由恒通嘉合公司直接付出到赵某鹏指定的上海中韓融资租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赵某鹏逾期不付出租金或付出租金不足额,恒通嘉合公司有权提早解除合同,要求赵某鹏立刻付清悉数剩下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好之敷衍金钱,并要求赵某鹏承拍为完结债务而开销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同签定后,恒通嘉合公司交给转让款,赵某鹏付出了到2019年3月11日的租金共10期计90606.70元,余26期租金计235577.42元至今未付。二审法院对一审确定的现实未持异议。

  一、赵某鹏付出恒通嘉合公司租借费235577.42元,在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实行结束;

  二、赵某鹏付出恒通嘉合公司律师费2500元,在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实行结束。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浙02民终872号民事裁定:

  一、吊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4943号民事判定;

  发回重审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浙0212民初6315号民事裁定:允许恒通嘉合融资租借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法院以为:赵某鹏、恒通嘉合公司签定的《轿车融资租借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实行。合同约好了自恒通嘉合公司付出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视为恒通嘉合公司获得车辆的一切权,故恒通嘉合公司在付出转让款后即获得涉案的车辆的一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借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的有关法律法规,赵某鹏将其自有的车辆出卖给恒通嘉合公司后,再经过融资租借合同将其从恒通嘉合公司处回租,两边之间仍然构成融资租借法律联系。恒通嘉合公司依约向赵某鹏交给租借车辆的购车款后,赵某鹏未能如期付出租金,已构成违约,恒通嘉合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好要求赵某鹏付出到期未付租金,并付出为完结债务而开销的律师费。

  二审法院以为:虽两边约好涉案车辆属恒通嘉合公司一切,但涉案租借物为车辆,归于交通工具,有法定的挂号机关,恒通嘉合公司作为出租人并没有完结车辆的过户手续。相反,在签定《轿车融资租借合同》的同一天,恒通嘉合公司又与赵某鹏办理了车辆一切人为赵某鹏的典当挂号手续。可见,恒通嘉合公司并未获得涉案车辆一切权。恒通嘉合公司与赵某鹏以售后回租为名缔结相关合同,但是并无租借物的生意现实。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融资租借法律联系根据尚不足够,应进一步查明现实后,依法确定本案法律联系性质及合同效能,必要时视状况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然后作出正确判定。

  售后回租可分为经营性售后回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经营性售后回租依法能够确定构成融资租借法律联系,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该确定构成融资租借法律联系。在判别个案中的售后回租行为是否构成融资租借法律联系时,应当考虑租借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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