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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命力的多元替代性争议解决体系——ICC争议管理机制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4-04-11 04:29:45

  ICC最新发布的《有效冲突管理》ICC委员会指南和《国际仲裁中促进争议解决》ICC委员会报告,介绍了在ICC争议解决规则体系下如何有效使用不相同的ADR工具来预防和解决争议,展现了多项ADR工具相互配合、顺畅衔接的富有生命力的争议管理机制。

  随着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争议数量和金额不断攀升,争议内容日趋复杂,案件面临着处理周期增长、处理费用较高等挑战。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地的纠纷处理机构都在积极寻求灵活性更好、更加实用、更加高效快速处理争议的途径,也成为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正式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作为一家非政治性的、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长期致力于国际商贸争议的处理,有着成熟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和体系。ICC最新发布的《有效冲突管理》ICC委员会指南(the ICC Commission Guide on Effective Conflict Management,以下简称“指南”)和《国际仲裁中促进争议解决》ICC委员会报告(Report on Facilitating Settlemen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报告”)介绍了在ICC争议解决规则体系下如何有效地使用不相同的ADR工具来预防和解决争议,体系化地展现了由调解、仲裁、专家评估等多项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相互配合、顺畅衔接的富有生命力的争议管理机制。

  《指南》主要介绍了ICC提供的多项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并介绍了如何在不同场景下选择正真适合的时机、适用的最有效的ICC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ICC调解指引》(ICC Mediation Guidance Notes)选择由第三方介入协助当事人通过合意解决纠纷。在《ICC调解指引》下,当事人能自行依据需求和纠纷性质讨论设置调解程序,包括选择在调解中采用促进式(Facilitative Approach)或评估式(Evaluative Approach)调解方式、设置通过几轮如何推进调解等。ICC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ICC ADR Centre)可以在调解中协助监督当事人遵守程序框架、在缺乏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协助当事人启动调解、协助选择调解员等。

  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ICC专家规则》(ICC Expert Rules),选择专家评估机制解决复杂技术性问题引发的争议。在《ICC专家规则》(ICC Expert Rules)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就某一争议专家评估有没有约束力。ICC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能帮助当事人提名、任命具有必要专业技能的专家、在当事人难以就专家人选达成一致时任命专家、管理专家评估的程序。

  争端解决小组是较为快速的争议解决途径。对于长期性的合同,例如工程类项目,诉讼和仲裁程序历时冗长,甚至超出了工程期限期,费用也相对高昂。争端解决小组作出建议或决定后的友好协商阶段也可以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提供一个缓冲期,双方可根据给出的决定综合审视各自在争议中的利弊,及时就争议达成和解。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ICC争端解决小组规则》(ICC Dispute Board Rules),选择通过设置争端解决小组化解纠纷。在《ICC争端解决小组规则》下,争端解决小组分为常设争端解决小组(Standing Dispute Boards)和临时争端解决小组(Ad Dispute Boards)两种模式,常设争端解决小组一经设置即生效。在长期性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或争端,常设争端解决小组将介入,并向当事人提供无约束力的建议或者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以较低的成本在短时间内解决合同争端;临时委员会则在争议产生后方才能被指定。

  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ICC DOCDEX规则》(ICC DOCDEX Rules)选择由ICC银行委员会(ICC Banking Commission)名单上贸易融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文件审阅的方式对贸易金融相关票据(Trade-finance-related instruments)争议作出快速专家裁定。DOCDEX程序无需举行听证,也无需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专家决定经技术顾问(Technical Advisor)进行格式审核后出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争议解决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虽然DOCDEX专家裁定不具有约束力,但因其往往代表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通常能获得当事人的遵守。另外,DOCDEX裁决的发起无须当事人之间提前约定争议由DOCDEX规则管辖,即可将争议提交按照DOCDEX规则解决并获得裁决,非常便捷。

  当事人根据ICC规则建立和运行争端解决小组有利于在出现分歧时及时化解矛盾。争端解决小组成员通常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任,并在合同执行期间持续发挥职能,通过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建议或决定,避免分歧升级至仲裁或诉讼阶段,更有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早期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协助厘清阐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缩小案件认知差异,帮助当事人发现证据不足之处,了解继续仲裁程序的风险,从而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争议。例如: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ICC争端解决小组规则》《ICC专家规则》或《ICC DOCDEX规则》寻求不具有约束力的评估,并根据《ICC调解规则》将其作为调解程序中协商谈判的起点。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处于无法协商解决的状态,并且当事人在有限时间内需要一个有约束力的决定时,能够准确的通过《ICC专家规则》选择有约束力的专家评估机制,就技术性问题快速作出决定,或根据《ICC争端解决小组规则》选择争端解决小组机制,《ICC争端解决小组规则》要求争端解决小组在90天内做出决定。

  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最终靠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简化、加速仲裁程序,降低仲裁程序的开销,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争议条款中约定调解视窗的运用,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调解之窗(Mediation Windows)程序进行调解;当事人也能采用密封要约(Sealed Offer)的做法,通过接受对方提出的合理的争议解决报价及时化解纠纷。

  报告主要介绍了ICC仲裁中相对灵活的规则实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在仲裁中高效解决争议,例如:通过仲裁中的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更加有利于双方切身利益和长期合作的调解协议。

  ICC运用的持续性案件管理(On-going Case Management Techniques)包括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和中期会议(Mid-stream Conferences),以及分步仲裁(Bifurcation)机制。通过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和中期会议,仲裁庭将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潜在意愿,并不断跟进各方当事人潜在意愿的变化,缩小各方当事人内在意愿的差距,鼓励和解。分步仲裁也是ICC采取的促进争议解决且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的措施。ICC仲裁员可以对部分问题涉及的责任分配或某些初步争议先行裁决,促进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争议问题达成和解。

  调解之窗一般指在仲裁程序中暂停仲裁程序,并引入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之窗。当事人能提前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调解之窗,将调解之窗约定为争议解决条款的一部分。《ICC仲裁规则2021》(2021 ICC Arbitration Rules)第24条规定的案件管理会议也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重新约定调解之窗提供了有利空间,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进行讨论,为仲裁庭的调解提供背景,节省仲裁程序大量时间和成本。如果认为暂停仲裁,将导致最终的仲裁时间被延长,在ICC的案件管理会议上当事人也能够准确的通过《ICC调解规则》第7条约定调解和仲裁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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