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名律师团队-成都知名律师事务所-成都有名的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由于犯罪的类型数量繁多,名目众多,所以为更方便人们了解认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大致有以下种类:1.根据犯罪主体范围的不同,课分为身份犯与常人犯;2.根据犯罪主体的“人”的属性的不同,可分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3.根据犯罪主体是否在执行职务时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犯罪,可分为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4.依据犯罪主体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5.根据犯罪主体不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状况,可分为未成年人犯罪(即少年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呆傻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和盲人犯罪等。还可依据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不一样的情形进行分类、客观方面的不一样的情形进行分类、罪数的不同进行分类、实施犯罪的次数进行分类、侵害的客体的不同进行分类。
当然,由于为清楚分辨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所以我们也有必要了解非犯罪行为的几种类型:1.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做分类;2.以违反的法律规范的名称为标准做分类;3.以行政管理关系为标准做分类;4.以行为主体的范围为标准做分类;5.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做分类。
当我们有了研究罪与非罪的意义,也了解了罪与非罪的方方面面,可到底它是怎样逐渐形成的呢,是有规律可循还是无规律可循呢,这必然跟我们社会持续不断的发展的进程有所联系,其实也无非不可以大体归因于这几点:1. 政治因素。法律作为国家的产物绝不会规定不利于其统治的东西。2. 经济因素。法律是上层建筑,经济是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存在与发展均是为了适应和维护经济基础的需要,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必然导致成罪与非罪的认定差异。3. 风俗与文化。社会文化是持续不断的发展变化的,最终,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的关系被破坏,个人的行为为社会所不能容忍,被做出否定的评价。进而,原来的非罪行为有的被视为犯罪。这一“非罪到罪”的过程就是同一社会中文化对罪与非罪评定的作用的体现。综上所述,几个因素相互结合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