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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刑法学的修习方法 王水明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6-26 15:23:50

  

品味刑法学的修习方法 王水明

  在法律人看来,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作为法学学科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如果说,民法有着一张柔和、安详如慈母般的脸,那么刑法是什么呢?有人说,刑法其实长着慈父般的面孔,既洞察一切,又宽严有度。

  应当说,民刑两法奠定了法学的基调。在这个意义上,研习刑法是法律人法律思维方法养成的必由之路。如何学好刑法?我们不妨去聆听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在《刑法学习定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11月版)中给出的学习方法,循着他的思路,相信一定会帮助刑法研习者少走弯路,领略研习刑法之愉悦。

  首先,学前的知识储备必不可少。这里首要的是必须掌握刑法教义学的本体论知识。基于刑事案件的认定事关重大,被告人一旦被定罪,足以影响其一生,因此,刑法制度必须设计得很精巧,这些都对体系性的理论建构提出了严格要求。除此之外,研习刑法,还得有一定的哲学、社会学知识。具体说来,社会学知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了解刑法起源、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以及刑法对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等,比如阅读福柯的《规则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能够正常的看到思想家们关于刑法的功能、现代刑事司法改革的长远考虑等分析,从而明白社会变革中有着怎样深刻的刑法印记。法哲学知识可以让我们获得很多启发,比如刑法除了理性化,也需要人性化,需要更加重视罪刑相适应;跟着社会发展,对于违法的“评价”态度也应有所不同,就像正当防卫“过当”的理解与把握应随时代发展而有所变化一样;对于刑法学的思维方法、推理方式,需要融入形而上学和时代情感等。再有,研习刑法得积累一些刑法学派、刑法思想有关的知识,比如有必要了解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菲利等人的刑法学思想,进而拓宽知识视野。最后不要忘了研习刑法需要注重“实践理性”。究其根本,刑法终究是为了运用,因而特别需要多看刑事裁判文书,了解实务立场,理解实践中裁判者如何理解法条、如何适用司法解释。

  除了知识储备外,研习刑法还要求我们带着比较眼光学、学会高效阅读刑法文献、培养自己的刑法思维。针对初阶、进阶和高阶阶段,需要明确不同阶段的阅读书目,更要掌握阅读方法。作者推荐了四种阅读方法:一是将阅读与理解紧密结合起来,读懂写作者的真实意思。为了获得一个清晰的理解,要带着策略和目的去阅读,把握自己所读的内容、评估自己学到的知识;关于读书笔记的重要性,正如胡适先生所说:“吸收进来的智识思想,无论是看书来的,或者是听进来的,都只是模糊零碎,都算不得我们自己的东西。自己必须做一番手脚,或做提要,或做说明,或做讨论。自己重新组织过,申叙过,用自己的语言记述过——那种智识思想方才算作你自己的了。”当然,做读书笔记的方法,以对自己最合适为好,作者的经验是:对一些感觉写得好的著作,在看完每一章后,记下写作者的创新点或主要观点;在看完全书后,对写作者的“中心思想”或主要创新点进行概括、提炼,最后就会形成对整部文献的看法。二是在阅读过程中要善于提问。比如:文献中的理论和实务是啥关系;能够解决实务中的哪些难题;写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解决思路是不是正确;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者是怎么考虑的。三是慢慢把书读薄。文献中提出了哪一些问题,文献的重点是什么,把书中的核心观点归纳整理出来,慢慢地书也就越读越薄了。四是在阅读中积累知识,把他人的知识吸纳、转变成自己的知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阅读,把握他人的观点和思路,慢慢地进行思考,为自己以后思考、做研究做好积累。

  对于研习刑法来说,没有一点东西比可靠的思维更有用。以体系性思考为例,刑法人需要有“天下”的、整体的、一般预防的观念,用的是事关“天下”的体系性知识,这一点在刑罚论领域表现得尤为充分,也就是犯罪论和刑罚论如何关联起来,适用刑罚到何种程度最为合适、如何建构合理的量刑理论,需要予以很重视。再以规范性思考为例。对于人类而言,没有规范的指引,不遵守规范,人们的生活毫无意义,也不可能持久。刑法是重要的规范性法律,必须有助于引导人们认同和尊重规范,并将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维度是刑法学规范思考和规范解释的核心内容。这里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大阪南港案”中运用客观规则论进行说理为例。日本最高裁判所在此案中认为,被告人甲的暴力形成了属于被害人乙死因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之后有第三人丙介入施行了暴力从而可能提前了死亡时间,仍然能够认定被告人甲的暴力与被害人乙死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上述认定中,充分体现了日本法院所主张的规范性判断色彩非常浓厚的“危险现实化说”的法理。

  对于刑事法律人来说,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是看家本领,是基本功,而这一切离不开论证能力与技巧的培养。可以说,这是研习刑法的第一种能力。所谓论证,其实是事实和观点的完美结合,是有价值的法律思维。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论证,单纯地告诉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该判多少年,不仅被告人不会服判,而且也失去了研习刑法的意义。

  关于论证的运用,案件事实的归纳与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前提。具体说来,就是在事实精准归纳、提炼的基础上,从法条最小的含义为出发点,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一系列解释方法,看文义能够扩展到啥地方,法条文义的最大的边界构成对解释的制约。二是刑法论证必须在阶层论的框架下进行。阶层论的思考方法是先把这个事情干坏了和这个人本身要不要被谴责区分开来,然后去找到争议问题与阶层论对应的地方,给出处理问题的办法。三是在现有学派理论、解决方案中探寻相对合理的说法。这里需要仔细考虑现有学派、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并进行辨析。四是关切是否有相反的观点。比如交通肇事案中,很多人依赖于交警部门出示的责任认定书来判断伤亡结果的归属,这种看似无需论证的观点,其实是把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简单化,未必是站得住脚的。此时我们先要思考法官、检察官的论证逻辑,接着进行反思和批评,再展开学理上的判断和论证。五是要保持法学论证的批判性。法学的理论论证不等于一味的认同法院的判决,要格外的注意那些可能改变规则的罕见的判决及其说理,关注抗诉案件的改判的理由。

  程序正义的理念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司法不可能有一个正当的结论。因此,研习刑法过程中,必须善于发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寻找这两个不同学科之间的沟通可能性,秉持以实务为导向,兼顾刑事实体与程序的学习思路。

  在追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体化的过程中,一要深刻领会无罪推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等理念,比如研习刑法时如果无视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就可能与刑法主观主义很接近,容易陷入追求主观方面的证据而忽视目的、动机等要素的考察,最终可能办出错案。二是思考通过刑事程序实体法目标的可能性。比如,为达到限制死刑这个实体法目标,不妨从刑事程序方面思考运作,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在现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询问被告人的基础上,未来可优先考虑增加诸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一些严重暴力犯罪,讯问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律师辩护意见经赠别后体现到死刑复核裁定书中,应有进一步成文化、细致化的规定;发布相当数量的指导性案例,细化死刑适用的罪名“大户”的量刑规则等。三是保持对刑事实务中某些做法的反思精神。比如,在推进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上,通过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明确“关键证人”的概念、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如建立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等方式,积极加以改善。

  现代社会是一个互联网普及的时代,是一个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多发的时代,更是一个实践创新日新月异的时代。面对这样的现实社会,法律人在研习刑法时,尤其需要做到“三个不”:在大数据时代不迷失学习方向、使刑法判断不偏离生活经验、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学刑法。

  互联网普及时代下,人工智能、信息化手段被普遍的应用到司法活动中,比如“类案推送、文书纠错、数据分析”等智能服务成为当下司法的普遍现象。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也面临一些问题,技术开发者和法律人的对接永远存在不可克服的巨大困难。其间的沟壑只能尽可能缩小,不可能填平,由此带来的算法与法律精神的背离、诉求与结论的不衡平等问题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在研习刑法时一定要明白:机器只能为司法提供有限的服务,和人工智能比起来,“人工”(司法人员、法学专家的贡献)永远要珍贵一些;在当下法学基础理论还不牢靠的情形下,就要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始跑,如果过于迷恋大数据,司法就会跑偏。

  苏力教授曾说,法律的源泉来自社会现实,脱离社会现实的法律,终将失去生命力。因此,我们在研习刑法时,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分析结论、裁判结论都必须与时代精神和国民规范感觉相一致,这就告诉我们:研习者一定要多留心观察社会,要做一个有心人,随时想到用“正常社会一般人”的思维和眼光来观察社会、分析社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无论是刑法理论建构,还是刑事司法,都不能过于偏离常识或生活经验。以刑事司法为例,那就是要提倡“常识主义刑法观”。比如在刑法上考量法益侵害,不仅要考虑刑法客观主义、实质判断,更要兼顾国民规范感觉,考虑我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和国情,如此才算是接受了常识主体刑法观。比如“昆山反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该案中,司法机关正是考虑了社会民众的通常判断,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依据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和价值,最终作出了正确的司法处理。

  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沟通,始终是任何学科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研习刑法亦是如此。当下的刑法教学、刑法实务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研习刑法中,我们尤其需要认认真真地对待判决,这不仅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象征,更是保持刑法学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必须。

  一方面,刑法学者要善于从实务的立场出发,探究司法人员之所想,站在司法人员的立场审视裁判逻辑,判断其合理与否,从而大幅度的提高我国刑法的实践理性。另一方面,刑法学说必须要理解法官的判断并在这个基础上建构一整套理论来说服法官,由此才能指导或引导法官按照国民的多数价值标准做裁判, 使得裁判结论不会过于偏离国民的认同感。如此,理论与实践之间才能够有效对接,刑法理论才能不脱离于司法实践,由此确立的刑法学实践理性、功能性思考就能够始终关注刑事裁判的动向,注重社会治理的热情参加,并将刑事政策思想有效融入刑法体系,最终能够妥善解决处罚必要性和刑法公正性的关系,实现刑法助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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