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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世界商法考点:裁定条款的独立性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3-12-09 23:33:42

  裁定条款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当事人为处理主合同中或许会呈现的争议而达到的协议,它因主合同而生,对合同具有依靠性。合同有用,裁定协议因主合同有用而有用,但假如主合同不存在、无效、免除、停止,是否该合同中的裁定条款也随之无效?依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由于裁定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对主合同具有附特点。而裁定协议又是针对合同的法令关系而起作用的,主合同不存在,附归于合同的裁定协议也因而丧失了存在的根底,主合同无效,裁定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当然应该归于无效。因而,合同不存在、无效、免除、停止等,裁定协议也应该因而而具有这些作用。

  跟着社会的开展和商事裁定法令准则的开展,裁定协议的效能依靠于主合同的传统理论受到了“裁定协议自治权理论”的应战,裁定协议自治权理论,又称商事裁定协议的独立性、可别离性,是指商事裁定协议与包括它的主合同的关系上的自治或相别离,其法令上的约束力应该独立于主合同的效能,裁定协议的效能不因主合同不成立、不存在、无效而受任何影响。这一理论的本质是将合同缔结的内容与裁定协议的缔结及内容差异开来,供认当事人在争议处理办法问题上的自在毅力及其独立性,这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法令争议的处理,更有助于裁定准则的开展。

  现代商事裁定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裁定协议的自治权理论已得到了充分肯定。如1989年《瑞士联邦世界私法》第178条第3款规则:“不得根据主合同无效对裁定协议的有用性提出异议”;1998年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697条第2款规则:“合同无效的判决不该当在法令上导致其间的裁定协议无效”;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40条1款中规则:“裁定庭能够决议自己的管辖权,并一起对裁定协议的存在或效能作出决议。为此,构成合同一部分的裁定条款应被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瑞典《1999年裁定法》第

  3条规则:“构成其他协议一部分的裁定协议,其效能如有必要和裁定庭的管辖权一起确认,则裁定协议视为独立的协议”。我国1995年开端施行的《裁定法》和1999年开端施行的《合同法》也清晰供认了商事裁定协议自治权准则,并一起适用于国内和世界商事裁定协议。如《裁定法》第19条第1款规则:“裁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我国《合同法》第57条规则:“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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