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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则(全文)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4-04-04 09: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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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分的实在的状况,仔细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有关状况和问题及时告知咱们。

  第一条为公平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法令》等有关法令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施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作业人员之间因实施聘任合同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能够向主管部分请求调停,其间戎行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能够向聘任单位的上一级单位请求调停;不肯调停或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请求裁定的权力。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关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重视调停,遵从合法、公平、及时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建立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

  第七条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分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令专家组成。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担人事作业的担任人或许政府人事行政部分的首要担任人任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责任是:担任人事争议案子的受理、裁定文书送达、档案处理以及裁定员的查核、训练等日常作业,处理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分。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实施裁定庭准则,裁定庭是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的基本形式。裁定庭一般由三名裁定员组成。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一名裁定员担任首席裁定员,掌管裁定庭作业;另两名裁定员可由两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指定。简略的人事争议案子,经两边当事人赞同,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能够指定一名裁定员独任处理。

  第十二条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能够聘任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裁定员。裁定员的责任是:受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托付或当事人的挑选,担任人事争议案子的详细处理作业。

  第十三条中心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

  中心机关在京外笔直处理机构以及中心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状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统辖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

  第十五条戎行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任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其间师级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驻京部队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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