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选择权一直是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系列分析一起典型案例,探讨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能否强制要求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原告大聪明与被告大美丽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大美丽公交公司通知大聪明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大聪明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大美丽公交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大美丽公交公司通知大聪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大聪明则多次要求大美丽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大美丽公交公司通知大聪明,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大聪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大聪明在大美丽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随后,大聪明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美丽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大聪明的仲裁请求。大聪明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美丽公交公司与其签订自2020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闽0111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大美丽公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大聪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宣判后,大美丽公交公司以企业对于是否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为由,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闽01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大聪明与大美丽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聪明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大聪明提出与大美丽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大美丽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大聪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美丽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大美丽公交公司与大聪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订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2、法定情形:在以下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张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笔者在此建议广大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引发劳动争议。在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因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劳动者应当熟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清楚自己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的权利,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仲裁、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等),必要时能咨询律师或专业法律人士。
贾特律师 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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