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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3-12-31 23:18:22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一) 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 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非货币性资产》。

  (三) 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市价,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七条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以下情况除外:

  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内。

  第八条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市价、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一条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没办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的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它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能够使用其它方法。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它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能够使用其它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它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取了合理的办法来进行摊销。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该依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售后租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廷,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办法来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说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市价达成的,售价与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负债列示。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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