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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收购」与「并购」是一回事吗?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3-12-17 07:25:34

  很多的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被收购和并购等情况,公司的并购和收购对公司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很多的人不知道公司并购和收购有啥不一样的区别,并购和收购是完全两种不同的概念,下面由我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

  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按照新公司是不是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收购是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能更加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另外的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一定要经过两个程序。

  (1)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企业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外的股东征求同意,另外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外的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另外的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另外的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另外的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另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向控制股权的人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来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公司并购和收购的不同之处在于收购指的是一个公司获得其他公司的股权,并购包括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公司在进行收购时要按照收购方与出售方内部决策、资产报批程序、股东会议决定等程序来进行。对公司收购和并购是众多公司发展中经常会出现的事情,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要仔细的区分开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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