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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管帐原则解说第17号》的告诉(含售后回租的管帐处理)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4-01-19 17:35:52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贯彻实施企业管帐原则,处理履行中呈现的问题,一起,坚持企业管帐原则与世界财务报告原则的继续趋同,咱们拟定了《企业管帐原则解说第17号》,现予印发,请遵照履行。

  (一)管帐处理。售后租回买卖中的财物转让归于出售的,在租借期开端日后,承租人应当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21 号——租借》第二十条的规则对售后租回所构成的使用权财物进行后续计量,并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21 号——租借》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对售后租回所构成的租借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构成的租借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承认租借付款额或改变后租借付款额的方法不得导致其承认与租回所取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丢失。租借改变导致租借规模缩小或租借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 21 号——租借》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将部分停止或彻底停止租借的相关利得或丢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则的约束。

  (二)新旧联接。企业在初次履行本解说的规则时,应当依照本解说的规则对《企业管帐原则第 21 号——租借》初次履行日后展开的售后租回买卖进行追溯调整。

  本解说内容答应企业自发布年度提早履行,若提早履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发表相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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