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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PPT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4-01-29 04:29:19

  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兼并与收购(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重组、跨境并购、国资收购等)、长期资金市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融资等)、风险投资与私募融资、公司与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等)、并购交易税务以及反垄断与竞争法。

  1、上市公司联合PE机构设立并购基金,6个月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变为国有控股),对并购基金的设立是否存在影响?这只基金还能有效执行吗?

  答: 影响主要是商业上的,可能因为实际控制人变为国有控股,对基金的投资方向、标的以及投资决策程序产生一定的影响,还要看LP对这一变动是否看重,有自己的考量等,但对基金的设立不存在实质影响。

  2、并购基金投资标的如果无法通过定增装入上市公司,不能够实现上市退出,这个风险该怎么样应对?上市公司承诺回购的可行性和风险如何?

  答: 这个风险一直存在,这是基金投资本身就存在的一种不确定性。上市公司承诺回购这点的可行性存疑,要具体讨论,而且通常要看是否会损害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请加高端微信号:guquancn 上流人士的大本营

  3、收购人不愿意披露一致行动人是否出于不想引起监督管理的机构注意,或者打擦边球这样的考虑?

  答: 不披露一致行动人通常是考虑到收购的安排,避免对方太快察觉做出一定的反应。而且一致行动人要锁三年,对公司股东来说,更希望不披露来保留灵活性方面的安排。

  4、借壳上市不能配套融资了,且创投类公司不能借壳,那么现在顺丰、九鼎是否都不能在进行配套融资?

  答: 九鼎这类的操作目前很难,不确定性大幅度提升;顺丰这类还好,只是审核会更加严格,并且估值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5、“外资战投”的定义是,要求控股比例是多少?案例中三星投资了比亚迪,但是不少外资战投只有少数多的外币,这个足够多的外币是指?

  答: 主要看拿股票的这家投资机构是否有外资成分,不论是20%还是51%,有外资成分就可能被认定为外资战投。这个外币指的是外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主体是否有足够多的外币储备。

  6、拆VIE回境内会要涉及到美元基金的退出,这个要不要人民币基金来“接盘”,会涉及老股新股问题吗?在操作上有无典型案例?

  答: 主要考虑投资成本以及投资的便利性,最直接的是境内买老股,即资金通过境内SPV去接收老股。典型案例如分众传媒,创始人在WFOE里,创始人也要转让手中的老股,这其中会涉及到税,要对交易结构做一些安排。

  答: 其实在A股和新三板已经存在多个教育企业上市案例,主要看业务是否合规以及教育企业具体从事的经营事物的规模,是做学历认证教育还是技能培训等。

  8、关于要约收购的一些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到了30%比例强制要约,证监会订立规则的出发点在于什么?

  答: 监督管理的机构订立规则的出发点还是从保护中小股东、强调信息公平性的角度。30%是会涉及到控制权的变更,新旧控制人的交替,是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改变的,那么,要给中小股东一个自主选择的机会,即以一个相对市场化的价格,向他们发出要约,让这些股东决定,是要留下来,还是选退出。当然,监督管理的机构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肯定还会有其他因素的考虑。

  9、如果有一个投资人要收购大股东手上的股权,比如收购大股东手中的46%股权,此前投资人拟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但是按规定,(收购比例)达到30%是会触发强制要约,我的理解是,(收购)比例到达30%的时候,协议转让就应该终止。然后接下来就应该是发出全面要约了。当然在真实的操作中,如果是买壳,涉及重组,能够直接进行要约豁免。若无法豁免,那在达到30%这个时点,是否触发全面要约?后面16%是否就要用要约收购?

  答:如果是直接收购46%的股份,是可以一次性买的。不需要分开的,只不过购买的协议不能马上执行。必须拿到要约豁免,如果没有拿到,那就必须去发要约,然后再执行协议。如果是间接买这46%再上面的股权,那这时候怎么判断要约有没有触发呢,那么就按照收购办法中两个条款,一个是57条,指通过投资关系取得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果构成比较重大影响,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如果是取得了控制权,那么就触发了要约的义务。如果间接取得的股份没有超过30%,那么就不触发要约。

  10、如果不像大股东买,而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增持,那么是否是先增持,等到触发30%的时候,再启动部分要约?

  答:自由增持到30%——32%是自动豁免,如果后面超过这一比例,就要发要约。完成要约之后,才能增持。触发了的话,就是全面要约。没有触要约义务的增持,则是通过部分要约。

  11、国家在提鼓励并购,落后产能要重组。您觉得未来1-2年,会有比较多并购重组机会的行业有哪些?

  答: 按个人直觉来说,产能过剩的整合,是有很大的难度,历史包袱较重,设计净壳的过程较复杂。从资产的角度,现阶段从境外找资产增多,科技类和制造类有很多的操作。投资机构参与的机会也较多。国内的资产,抢的比较厉害,因此估值较高。而境外资产的收购,难度在于资金出境。

  12、现在上市公司并购三板公司案例较多,想请教税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收购三板公司对于原股东的税收政策,跟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股的收购所涉税的差异?

  答: 从卖方来看,买和卖涉及成本和溢价的问题,是一个所得税问题,买卖成本都应该是有监控的。从买方来说,成本也都是可以追踪的。所得税都是一样的。针对个税来讲,还是从实际的溢价差来计算所得税,证券交易市场的价差波动,涉及的市值是不相关的。

  13、外资股东作为战投取得股权后,其质押要不要 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因为1997年曾出了一个文件,要求这类操作需要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

  答: 97年的规定确实有要求,现在最新来看,工商局已经不太看商务部门这个批文,但是上市公司质押,是需要去登记公司做登记的,登记公司登记的时候还是要商务部门的批复。至于到底是需要商务部还是省级商务部门,就要看原来作为战投的批复机关。

  答: 商务部门,还是从两个方向,一个是外资准入,看行业是不是敏感的行业,中方权益是否受损。核心着眼点,是产业指导目录。另外一个,是反垄断的角度。这是跨境交易,商务部门比较关注的几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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