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什么是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4-02-18 10:33:24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所谓事实,就是发生的事情,即各种事态的客观存在。人类能将发生和存在的一切现象和状态(包括精神的或物质的)都称为事实。罗素曾指出“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但是牵涉到利益纠纷的时候,尽管是对于同一存在的事实,当事人的认识或者说主张也可能并不一致。那么认清事实,就成为处理和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未解决劳动争议,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实际出发,注重证据,注重调查研究,还客观事实以本来面目,并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裁判的依据。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差异,劳动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而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更使双方的利益矛盾凸显,导致劳动争议大幅度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双方当事人开通了权利救济渠道,使争议能够按照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纠正,从而起到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要时刻牢记,调解、仲裁乃至诉讼程序的归宿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部程序法,如何真正体现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呢?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能够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这是作为一部程序法应有的工具价值;第二,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合法、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体现出应有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给当事人一种可以信任法律的感觉,即使没能尽如当事人之意也能让其信服地缓和矛盾,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身应当具备的程序法价值。因此,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两个方面的:既要维护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程序权利。

  所谓“合法”,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置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是说,调解、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这里“合法”一词所指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劳动实体法也包括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还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还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都可当作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与诉讼程序不同的是,由于调解、仲裁自身的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仲裁可以依据政策文件、道德观念等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所谓“公正”,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和仲裁机构能够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争议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关系做到合理的分配。坚持公正原则是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前提。由于劳动者和企业存在着隶属关系,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的管理和指挥,劳动者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定要坚持公正原则,防止把这种不对等关系带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确保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另一方的特权。追求这样一种让当事人满意的“公平”,就是追求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判标准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因此,必然要求严格地适用实体法,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准确地认定证据和发现客观事实、考虑和平衡当事人的各种权益等。

  所谓“及时”,是指遵循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生活、公司制作紧密关联,若发生争议,不仅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直接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劳动争议必须立即处理,及时保护权利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生产的正常秩序。劳动争议若发生,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处理,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处理,对于处理结果当事人应及时执行。对调解、仲裁不服的,也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 及时原则要求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解决劳动争议,要求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方积极努力配合,反对拖延、耽误;另一方面,及时原则要求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程序权利,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反对草率、一味求快。

  合法、公正、及时可说都是普适性的法律原则。任何争议案件的解决都必须同时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及时原则,它们虽然各自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处理争议案件的过程又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整体,最终目的都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该依据合法、公正、立即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法劝说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劳动者与企业不存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经过说服教育和协商对话就非常有可能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且由于调解气氛平缓,方式温和,易于被双方接受,因此各国都重视采用调解方法,使之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着重调解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全过程。即使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仍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做出裁决和判决。二是调解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勉强和强制,否则即使达成协议或者作出调解书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度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没办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自己的利益,最好诉诸法律。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伤,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兼职劳动合同范本,小时工劳动合同等专业劳动纠纷知识

Copyright © 1998-2018 江南体育网 京ICP备11012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