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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有料】一小时搞定刑法刑法138对制度:快速对比!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8-03 22:32:14

  

【有趣有料】一小时搞定刑法刑法138对制度:快速对比!

  :以下制度对比,并非严格按照法条或者考试分析的规范表述来写的,而是通过通俗易懂的大白话方式,帮大家快速对比或者复习刑法学的考点。

  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属地是行为或结果在中国境内;属人是行为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保护是被害人是中国公民或国家;普遍管辖是前三个不适用,依据国际条约关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形式特征。实质特征决定形式特征。

  标准的是第一档法定刑对应的构成;派生的是第二档以上,即减轻的、加重的犯罪构成。

  一般客体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同类客体是把总体分为10大类;直接客体是具体犯罪侵犯的。

  对象是现象,客体是本质。比如你偷别人的车子,车子是对象(现象),其承载的社会利益即财产所有权是客体(本质)。

  法律规定是不作为,实际也是不作为的,就是纯正的;如果法律规定是作为,而实际行为是不作为,就是不纯正的。

  追求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目的;目的的原因是动机。比如为了过上骄奢淫逸的生活而保险诈骗,实现诈骗保险金的态度就是目的,追求骄奢淫逸的生活就是动机。

  假想防卫是不存在不法侵害;防卫挑拨与偶然防卫不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

  既遂是所有要件都齐备;预备是还没进入实行就被迫停止;未遂是已经实行没得逞;中止是预备到既遂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很大效果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同种的是罪名相同或者选择性罪名,通常不用数罪并罚;后者罪名不同,通常要数罪并罚【牵连犯、吸收犯例外】。

  同样在犯罪既遂以后,继续犯是行为、法益侵犯在持续,如非法拘禁罪;即成犯是行为结束了、法益消灭了,如故意杀人罪;状态犯是行为结束了,法益继续被侵犯,如诈骗罪。

  ①想象竞合是一行为恰好触犯数罪,事实上巧合,比如盗窃机场照明灯同时触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两罪没有重复交叉;②而法条竞合是法条重复、交叉,涉及两个罪名时是重复、交叉,比如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前者是基本行为导致更严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比如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后者是情节更严重更恶劣而加重法定刑,比如抢劫金融机构。

  结合犯是A罪+B罪=C罪,比如强盗罪+罪=强盗罪;法律拟制是A罪+B罪=A罪,比如拐卖妇女又就是拐卖妇女罪一罪。

  集合犯是长期“以此为业”,比如非法行医罪;连续犯是同一或者概括故意较短时间连续实施同一个罪名的犯罪,比如连续盗窃一个小区15户。

  累犯严格限制主体、主观、刑度等,再犯是两次以上犯罪,累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

  吸收是买大的送小的;限制加重是“第二件半价”;并科是价格坚挺,绝不打折。

  缓刑是罪轻而暂缓执行,考验期满没问题就不再执行;假释是表现良好,提前“出来”,考验期满没问题就视为执行完毕。

  减刑是执行一段时间表现好或者立功而减,针对“已决犯”;减轻处罚是判决的时候而减轻,针对“未决犯”。

  假释是因为执行一段时间表现好而提前有条件释放;监外执行是因为身体不行得出去治一治。

  先看间谍罪,不符合再看“为境外…”,不符合再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后才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前者往公众、大范围牲畜禽类里投毒,后者往其他里面投比如往空气里投放毒气。

  危险驾驶罪是上游犯罪,为了将“交通肇事”消灭在萌芽之中,如果有危险驾驶行为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择一重定交通肇事罪。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同时出现重大危险物品的事故,就择一重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前者只是处罚行为,如果出现重大事故且能判定对该事故有至少间接故意的话,定后者。

  有强令、组织行为,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定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法条竞合,特别优于一般。

  危险作业罪是上游犯罪,如果危险作业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通常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类似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如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如果同时构成两个罪,虽然是法条竞合,但是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是主观心态。如果只是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即使添加了“非食品原料”导致了伤亡事故,也定前罪,比如某烧烤摊用亚硝酸盐泡烤串来保鲜导致重大中毒事故;如果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往食堂里面投毒,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前者从零造假,后者是在真的基础上加工(涂改、剪切、揭层)。但是,如果伪造+变造相结合,就定伪造货币罪。

  前者是欺骗的手段,但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经营;后者是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不是,后者是。如果开始不是,后来转化是了,(就转化的金额部分)也是集资诈骗罪。

  前者是非法持有、骗领等各种情况,但是没用信用卡;后者是使用信用卡骗钱了。

  前者是围绕上市公司本身信息,坑害的是不特定的投资大众;后者是建“老鼠仓”,专坑自己的客户,像老鼠一样搬空主人的粮仓。

  前者骗的是商业保险,后者骗的是社会保险。比如伪造车祸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而骗领医保报销,就是诈骗罪。

  前者能够理解为生产行为,后者是销售行为。如果既有前者,又有对应商标的后者,就是当然结果,事后不可罚。

  前者是生产行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除外),后者是销售行为,前者+对应的后者,是吸收当然结果。

  法条竞合,合同诈骗罪更特别,特别优于一般。注意:合同诈骗罪仅限于经济类(商事类)的合同,骗医院的医药费是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口头租车把车骗走消失是诈骗罪;如果签订租赁合同,通常会认为是合同诈骗罪。当然,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比如口头协议买100吨钢材,交了定金拉走钢材后消失不见就是合同诈骗罪。

  是否紧迫性、压制性且价格非常悬殊。甲用刀逼迫乙把自己价值18万的“绿水鬼”当场以2万元价格卖给自己,否则就送乙见佛祖,就是抢劫罪。

  对不满1周岁的婴儿“拘禁”,是拐骗儿童罪,因为非法拘禁罪是针对有活动能力的人。

  为索要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同时符合两个罪,择一重罪处罚。在通常情况,二者法定刑一样重,新法优于旧法,定催收非法债务罪(修11在21年新增罪名);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升格法定刑,而催收非法债务罪只有一档法定刑,择一重定非法拘禁罪。

  为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是非法拘禁罪(新法优于旧法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除外);而如果索要的是“虚构的债务”拘禁他人利用第三人对其安危的担忧而勒索财物,则是绑架罪。

  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前者是,后者不是。如果开始仅为了收买而非出卖,但是后来又出卖的,转化为前者。

  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得罪”自己的人。

  二者相似度很高,但是,如果“针对特定人捏造事实并公开散布的”,就是诽谤罪,其他的侮辱人格就定侮辱罪。

  二者重复交叉,法条竞合时,择一重。核心区别是前者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后者的对象更广泛,主体还多单位。

  转化抢劫是盗窃、诈骗、抢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而转为抢劫罪;后者是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为抢劫罪。

  利用的是谁的职务,如果主要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就是职务侵占罪;如果主要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就定贪污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而窃取、侵吞、骗取公共财产的,就是贪污罪,以上三个只是其犯罪的一个部分,不用另行评价。如果只是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就是盗窃罪。

  诈骗是让对方“心甘情愿”地交钱,敲诈勒索是让对方基于对自己的恐惧而交钱。如果甲找到乙,骗其说给100万就让缅北军阀把其深陷缅北园区的儿子救出来,乙相信并付款,是诈骗罪,因为乙给钱本质是“心甘情愿”的,而非怕甲。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五花八门,而抢劫罪必须是“压制+当场取财”,若符合这个条件定抢劫罪。

  绑架罪的模式是特定的,“严控人身自由+利用第三人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若符合就定绑架罪。

  前者只针对生产经营,也毁坏财物,但是相对于后者是特别罪名,特别优于一般。

  实施其他犯罪又妨害公务的,通常数罪并罚,但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其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三个罪名除外,只定一罪适用较重的法定刑,不定妨害公务罪。

  后者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属于特别罪名,同时符合的,特别优于一般。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后者仅限于骗取财产,对具体手段也没要求。如果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骗财产的,同时符合两个罪,择一重罪处罚。

  ①高空抛物不针对他人,且没导致难以处理的后果或者只是间接后果比如被吓一跳摔伤,定高空抛物罪;

  ③如果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哪怕只伤到一个人),就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者只针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如果同时符合这两者,择一重。

  同样是破坏计算机的话,前者破坏的系统即软件系统导致不能正常运行;而后者通常破坏的是硬件。

  聚众斗殴的前提下,前者是没有导致重伤以上的结果,后者是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

  赌博罪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虽然也有聚众,但是只是临时纠集起来的,而开设赌场罪是更系统、稳定的,并提供了相应的“赌具、筹码、资金”等。

  前者利用本人现在的职权,后罪是利用亲近的人的或者自己离职前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看是否利用司法工作人员本人的职权,如果是的话,定前者;如果既利用职权又参与共谋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帮助脱逃,择一重。

  13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前者主体是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有解救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聚众阻碍的聚众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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