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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8-07 16:21:2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很大可能会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很看重对、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弹药及爆炸物。所谓,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公务用枪与民用,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不是上述、弹药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诸如游艺运动、制作影视戏剧用的道具枪以及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则不宜以本罪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来进行制造,也无论是不是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即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弹药、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属于买卖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能够最终靠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贴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所谓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成批邮寄,亦可以夹在其他邮寄的仿品中邮寄。无论方式如何,只要展于非法,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

  本罪与其他有关、弹药、爆炸物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弹药、爆炸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如果是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上述物品的,则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弹药、爆炸物的,则构成盗窃、弹药、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弹药、爆炸物的,则构成抢夺、弹药、爆炸物;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弹药、爆炸物,则构成抢劫、弹药、爆炸物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及行为对象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走私武器、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其中的买卖、运输、邮寄必须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姑、携带、邮寄武器、弹药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弹药、爆炸物;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

  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易于区分,但如果行为人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时,就很容易与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相混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选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弹药。

  (2)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储存的、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大,通常有专门的储存地点,因而社会危害性大;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行为人持有、私藏的、弹药通常数量较小,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小。

  (4)法定刑不同。正因为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的法定刑比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的法定刑要高。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可以并处制造。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罪定罪处罚: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一)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非法携带、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计;非成套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散件计。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针对问题于本年5月份被检察院带走,一直被关押看守所,家人不得见面,该怎么办啊家人能探视吗?

  针对问题:于本年5月份被检察院带走,一直被关押看守所,家人不得见面,该怎么办啊!,我想进一步了解:我被检察院带走,关押在看守所,家人能探视吗?br/

  一个女孩说心烦,叫一个男孩去喝酒,结果男孩没拒绝,俩人喝了酒,叫女孩去开房你说这种事该怎么处理?

  关键看女孩是否自愿,需调查证据,如醉酒程度、双方陈述等,依法判断是否构成。

  盗窃1200元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1.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2.从轻减轻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可能会从轻判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等较轻的处罚。3.具体判决:最终的判决要综合全案情况。若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可能会判处几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也有可能判处缓刑,不用实际关押,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即可。例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盗窃是初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盗窃行为,法院可能会根据这些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总之,具体量刑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由法院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缓刑越界警告是指在缓刑期间,缓刑人员违反了缓刑相关规定所面临的一种警示措施。1.缓刑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2.越界行为:如果缓刑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比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会客规定等,就属于越界行为。3.警告后果:一旦出现越界行为,执行机关会给予警告。这是一种严肃的提醒,让缓刑人员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如果多次被警告或者违反较为严重的规定,可能会导致缓刑被撤销,重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4.应对措施:作为缓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缓刑规定,避免出现越界行为。如果收到警告,应立即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及时改正错误,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考察,以确保缓刑能够顺利执行完毕。

  诈骗被刑事拘留后,有可能会被判刑。以下是具体情况:1.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经侦查,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诈骗行为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诈骗罪。比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2.证据对判刑的影响:公安机关会收集各种证据来证明诈骗事实,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的可能性就大。若证据不足,可能无法认定犯罪。3.量刑因素:即使构成诈骗罪,判刑轻重也有多种因素决定。数额大小是重要因素,数额越大,量刑越高。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加重处罚。还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积极退赃退赔等表现,也可能从轻处罚。4.法律程序:整个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最终判决。总之,诈骗被刑拘后不一定会判刑,但一旦证据确凿,判刑的可能性较大,具体刑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帮信罪一般刑拘的期限如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正常的情况下,刑拘的最长期限为37日。从被拘留开始计算,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4.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存在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刑拘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日,最长可达37日。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刑拘期限会因案件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一旦被刑拘,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件进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职务犯罪判刑后通常是可以减刑的,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1.适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比如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等。有立功表现。例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重大立功表现。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2.减刑幅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3.申请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职务犯罪罪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能够依法获得减刑机会,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对改造表现良好者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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