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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印发《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八)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8-15 06:07:53

  

“两高”印发《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八)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联合发布《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八)》)。据悉,《补充规则(八)》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调整1个罪名,行将“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国有财物罪”调整为“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财物罪”。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经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规则,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正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财物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财物贱价折股或许贱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财物构成违法的目标由‘国有财物’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财物在内。鉴此,有必要对原罪名‘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国有财物罪’作出调整。”最高检法令方针研究室担任的人介绍说,“两高”经寻求中心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等定见后,终究研究决定将罪名由“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国有财物罪”调整为“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财物罪”。这一修正依据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维护的实际需求,将该罪名合适运用的规模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可以更好表现产权相等维护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查看院第十四届查看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查看院第十四届查看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规则》《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则的违法的罪名的定见》作如下修正: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国有财物罪”修正为“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财物罪”。

  最高人民查看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查看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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